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挖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的开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有条件的实验室除了承担教学计划安排的课内实验外,还要实施对外开放,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二章开放原则
第三条坚持层次开放、循序渐进的原则。各级各类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室等(以下简称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教学目的、教学对象和教学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由点到面,实行分层次或部分开放。
第四条坚持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努力完善实验室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加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开放范围,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向学生开放。
第五条坚持以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为宗旨的原则。实验室开放采取项目申报的形式,努力开放面向本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的训练,不断丰富开放内容,增加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
第三章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开放对象包括校内外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教师等人员。
第七条各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对社会开放。
第八条实验室开放主要包括教学开放、科研开放和对外服务开放等,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科研课题引导型。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成果(实物、论文及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依据。
(二)预约实验型。实验室定期发布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学生到实验室预约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依据。
(三)毕业设计实习型。实验室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提供场所、设备和基本条件,指导老师给予一定的指导。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实习总结等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依据。
(四)仪器设备开放型。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实验室公布仪器设备开放的内容和时间,学生申请进行操作训练,教师进行指导。以学生或老师使用仪器设备的登记或相关成果为依据,以操作考核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依据。
(五)学生自选研究课题型。学生个人或结合学生社团、兴趣小组的活动内容,自行设计、选择实验研究课题,提出实验目的、实验方案和步骤,并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在开放实验室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课题研究并撰写实验报告。
(六)开放服务型。实验室充分利用先进设备和技术为教学和社会服务,开展科学实验、检测、分析等技术服务,对外开放实验培训。服务收益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验室对学生开放教学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统一领导,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开放教学的规划与建设,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认真讨论开放内容和方法,确定各实验室开放教学工作责任人,开放教学有关动态信息的上报,审核实验室开放教学经费和工作量补贴,负责实验室开放教学的院级考核。
第十二条实验室开放要有计划有组织进行,每学期开学初,各实验室应向师生公布所拥有的实验实训能力,包括实验室功能、指导教师、拟开实验项目、仪器设备名称、数量等,通过预约登记等方式接受师生的开放要求。
第十三条各开放实验实训室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实训内容做好准备工作,在实验实训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素质与技能、创造性思维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艰苦奋斗创业精神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各实验室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工作,进入实验室实训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所有对外服务项目,均采取有偿服务的原则。收费标准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审定。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审定的收费标准。校内的科研活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一般不得超出校外收费标准的50%。
第十六条所收取的费用实行学校、设备所在单位和操作人员按适当比例分成,可用于实验教学改革、设备维修、材料消耗、工作人员的劳务等相关支出。
第十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组织交流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确保实验室开放质量,结果将作为学校今后对各实验室考核和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分层次分批次开放本单位的实验室,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