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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0日 16:20 作者: 点击量:[]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必需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

3.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教师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则;

5.长期闲置而又拒绝调出造成损失或浪费;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

7.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用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仪器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

5.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6.按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失;

7.一贯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8.事故发生后,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三、赔偿计价办法:

1.对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电子计算器等“两”用的仪器设备、器材按原价赔偿;

2.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计价:

(1)损坏丢失次要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主要零件,无法修配的,按仪器设备整机原价的40—50%折价赔偿,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计算。

3.单价800元以下的低值仪表、工具量具及玻璃器皿等按原值或当时市价的80%计价赔偿。

四、赔偿管理:

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器具损坏丢失,其赔偿由设备科按规定统一办理。800元以下物品赔偿由各学院办理,报设备科备案。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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