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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0日 16:22 作者: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单台或成套价格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哟仪器设备。

第三条 教学科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转让、大修、改造、报废等,应作专项申请,经实验室主任、系主任、设备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主管处长逐级审核(从科研经费中开支的科研设备由科技处负责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购 置

第四条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遵循下列申购论证审批程序:

1、申购单位用钢笔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请论证报告》一份,该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科统一印发。

2、申购单位组织初级论证,单位各级主管负责人在论证报告上签署意见。

3、论证报告随同年度设备计划或补充计划上报设备科。

4、设备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并签署意见;然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主管处长审核。

5、设备论证报告随计划呈报主管校长审批。

6、论证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生效,其原件交校档案室存档,设备科和申购单位各自保存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 设备购置申请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型号、规格、配置,如因情况变化确有必要更改,申购单位应提出更改报告,审批程序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科、审计和用户三家联合采购。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设备科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申请单位应在与设备科商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及时验收,上述工作必须在订购合同期内完成,凡未按时进行验收、安装、调试的设备,学校将追究申请者的责任,同时减少申请单位下一年度的设备费。

第八条 领用单位应将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结果及时报到设备科。如发现质量问题,设备科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办理退货、索赔手续,或请厂方(公司)来修理、调试。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由所在实验室负责,实行“专管共用,统一调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主管仪器人员要尽快熟悉仪器原理、构造、性能、操作方法等,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制度,人员变动时要有移交手续的记录。

第十条 在一年内使用效益为零或使用机时低于50小时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予以调整使用。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要建立设备使用保管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和技术安全制度,对于结构复杂的仪器设备要由专门训练和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使用。

第十二条各实验室应收集每台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验收单、说明书、购置论证报告、订货原始依据、安装验收记录、维修记录、运行记录等),以及规划、计划和总结等材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严格管理归档。

第十三条务实验室每学年做一次总结,认真总结使用仪器设备的成果、经济效益,检查机时、仪器设备完好程度,并认真检查论证报告中的功能开发情况,有无创新,对未完成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准备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设备管理(或使用)人员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损坏原因、计划修理方案等,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科,以便及时排除故障修复使用。并做到修前有记录,修后有验收。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当事人不得擅自处理,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科。对在事故防范或抢救中的有功人员,学校将予表扬或奖励。对造成事故损失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后须将有关情况记人技术档案备查。

第四章 报 废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有关规定申请报废:

1、计算机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达1500小时以上,故障多,主要功能严重失效,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原值60%以上者;

2、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达2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800小时以上,故障多,主要结构和零部件严重老化或磨损,效能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一次修理费超过原值60%者;

3、其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凡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500小时以上,或使用达15年及以上,使用总时数达到5000小时以上,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原值60%者;

4、由于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原值60%者;

5、按国家有关政策应予淘汰者。

第十七条 凡申请报废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处理报告,并须由设备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主管处长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报废,然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专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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