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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0日 16:22 作者: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论经费来源,只要是用于教学和科研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财产,应进行财产登记,并统一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科管理。

第二章 计划与购置

第三条 教学科研设备计划一律按《吉首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各院系必须认真组织人员积极申报,凡是不按要求申报的项目职能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 年度设备计划原则上应于上年度11月前报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科(同时报送磁盘)职能部门依据各院系申报的项目组建项目库。根据学科专业规划按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精选出当年度的设备投入计划。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必须在提交计划的同时报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请购论证报告》。

第五条 计划的制订、审批程序:

1.分管实验教学的院(部)领导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后签字。

2.院部主任审核,根据全院系投资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组织院系级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签署投资意见。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科及主管处长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和审批,并签署意见。

4.将论证报告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管理表》报送主管校长审批。

5.将论证报告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管理表》报送审计处审计。

6.校长审批。

第六条 设备计划项目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有必要变动,应事先提出报告,说明理由并按第六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教学科研设备的采购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科、用户和审计部门把关并按学校相关程序进行。

第八条 属于国家专项控制商品的设备,设备科在购置前向省(市)专控办申报,并领取准购证后方可购置。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设备科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申请位应在与设备科商定的日期内尽快验收、安装、调试。凡未按时进行验收、安装和调试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领用单位应及时将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结果报到设备科。如验收合格,领用单位应及时与设备科办理验收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设备科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办理退货、索赔手续,或请厂方(公司)来修理、调试。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确定一专职人员对本院系的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如账务、仪器设备院部内部调拨、报修、报废等。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公用的原则,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认真填好仪器使用登记本。

第十三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不断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收集每台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验收单、说明书、购置论证报告、安装调试记录、维修记录、运行记录等),以及规划、计划和总结等材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严格管理归档。

第十五条 各院系实验室每学年进行一次总结,对所有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结果由专职人员上报设备科。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时,设备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写好“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事故报告”,由院系的专职人员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科,以便及时处理,事故处理后须将有关情况记人技术档案备查。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设备的校内调拨,经各系及实验室申请,经设备科审核,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主管处长批准,由设备科统一办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校内设备调出校外,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由设备科统一办理,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我校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因技术落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应予淘汰的设备;

2、因使用年限已满,主要结构和零部件严重老化或磨损,性能已不能达到教学科研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3、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4、修理费用过高,超过原值60%以上的设备;

5、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耗能高、效益低、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应予淘汰的设备。

第十九条报废工作程序如下:

1、报废申请单位专职人员提出报废申请报告,填写《吉首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单》,并附报废仪器设备明细表;

2、报废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

3、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主管处长、学校主管校长、学校报废领导小组审批;

5、到设备科和学校财务处办理销卡、销账手续。

第二十条 报废审批权限如下:

总价在千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含低值耐用品)由设备科审批,总价在千元以上的由主管处长审批,总价在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学校报废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科统一回收处理,其它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四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账目设置应按适当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做到口径一致,以便查对和分析研究。各部门设账目要求如下:

1.财务处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有关账目。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科建立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账、分户分类明细账和设备卡片,并实现计算机管理。

3.各院系实验室应建立各自的总账,分类明细账及设备卡片,要求实现计算机管理,并且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设备科、各系实验室一律依据设备科开出的入库验收单,建立各类仪器设备账目。

第二十五条 新购的仪器设备,在调试、安装、验收合格后,设备科应对设备进行统一编号、贴固定资产标签,同时详细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吉首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购置设备的发票须和各责任人签字的验收单一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主管处长审核后方可到财务报账。

第二十六条 由外调入或馈赠的教学科研设备,均是学校财产,必须经设备科统一编号、贴标签、详细填写设备验收单,财务部门进行财产登记,然后报财务处、设备科和使用单位建账、建卡。

第二十七条 账、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为保管,不得任意涂改,账和单据的销毁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系专职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账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账、卡及凭证单据交接必须清楚、严格,要由双方的经手人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的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第二十九条 各系实验室每年底必须全面清查账、卡、物一次,并与设备科对账,设备科与总物处每半年对账一次,做到账账相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设备中,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按照《吉首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科研课题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按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以前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此细则为准,各系实验室可据此细则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制订更具体的措施。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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