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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0日 16:23 作者: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全面提升,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中心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学院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等日常管理。

第三条学校各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四条各机构单位新建、改建、合并、撤销和调整实验室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所属院(中心)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填写吉首大学实验室(平台)项目建设管理表或相应实验室的申请合并撤销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审定,然后报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凡经批准建立或调整的实验室,其人员编制、经费、设备、用房等问题,由所属院、部分别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予以解决。未经学校批准,各院(中心)等教学单位不得自行设置和建立实验室。

第六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名称统一由学校统一命名,不得随意用简称或习惯名称。

第七条新建、改建、合并、撤销实验室的人员编制及实验室办公设施应做相应调整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设的实验室项目实行挂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验项目与要求、仪器设备操作注意事项、安全与环保规定、紧急情况处置措施与提示等,均应通过标牌或展板(特别安置或上墙张挂)醒目公示。

第九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和评估标准进行。其中房舍、场所、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人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运行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和学院的人事计划。

第十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除学校投入专项建设资金外,要充分挖掘现有人力、物力等各种资源,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人、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鼓励各院、部自筹资金,加强本院、部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根据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保证实验开出率,积极建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努力建设开放型的实验室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二条采用计算机和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等现代化手段,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基本信息(包括实验室任务、教学及工作量、人员情况、人员考核记录、工作记录、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购置和使用情况、仪器设备运行保养与维修情况、安全与环保等)的记录、整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和实验教学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三条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做好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计量、标定及检定和各项管理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帐、实验教学记录;做到帐、物、卡真实准确,并使仪器设备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四章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实验教学基本功的培训、对工作人员的各项业务培训和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吉首大学实验室与设备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吉首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

吉首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全面提升,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中心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学院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等日常管理。

第三条学校各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四条各机构单位新建、改建、合并、撤销和调整实验室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所属院(中心)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填写吉首大学实验室(平台)项目建设管理表或相应实验室的申请合并撤销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审定,然后报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凡经批准建立或调整的实验室,其人员编制、经费、设备、用房等问题,由所属院、部分别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予以解决。未经学校批准,各院(中心)等教学单位不得自行设置和建立实验室。

第六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名称统一由学校统一命名,不得随意用简称或习惯名称。

第七条新建、改建、合并、撤销实验室的人员编制及实验室办公设施应做相应调整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设的实验室项目实行挂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验项目与要求、仪器设备操作注意事项、安全与环保规定、紧急情况处置措施与提示等,均应通过标牌或展板(特别安置或上墙张挂)醒目公示。

第九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和评估标准进行。其中房舍、场所、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人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运行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和学院的人事计划。

第十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除学校投入专项建设资金外,要充分挖掘现有人力、物力等各种资源,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人、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鼓励各院、部自筹资金,加强本院、部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根据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保证实验开出率,积极建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努力建设开放型的实验室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二条采用计算机和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等现代化手段,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基本信息(包括实验室任务、教学及工作量、人员情况、人员考核记录、工作记录、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购置和使用情况、仪器设备运行保养与维修情况、安全与环保等)的记录、整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和实验教学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三条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做好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计量、标定及检定和各项管理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帐、实验教学记录;做到帐、物、卡真实准确,并使仪器设备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四章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实验教学基本功的培训、对工作人员的各项业务培训和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吉首大学实验室与设备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首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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